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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系列解读之六|增强政务处分的有效性
发布时间: 2020-07-16 15:08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2020年第13期 浏览次数:

法规制度重在务实管用、简便易行。政务处分制度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创新,《监察法》对监察机关政务处分作了原则规定,《政务处分法》作了进一步的细化,特别是针对不同类型公职人员身份、职业等特点,在处分后果上作出相应的规定。政务处分作为针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措施,有效管用是一项基础要求。政务处分的有效性,既表现为政务处分对违法公职人员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也表现为监察机关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增强政务处分的有效性,体现了从严管党治吏的思想,是制定和执行《政务处分法》的重要价值。

《政务处分法》针对不同种类的处分,设定了从六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不等的处分期间。按照《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因违法行为受到政务处分后,公职人员在晋升、考核评优等方面,将受到程度、持续时间不同的影响,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还要被降低级别、职务层次、职级等。最严重者,被予以开除的,直接被清除出公职人员队伍,甚至终生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职业发展受到极大程度的影响。这就给那些潜在的违法公职人员产生了相当的威慑力,使之不敢以身试法,也为公职人员履职划出行为底线,实际上起到了防止、减少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目的。

《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对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要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其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职称、待遇、学历、学位、荣誉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纠正。公职人员即使已经退休、离职甚至死亡,其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并依法查处,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等仍然要依法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等处理,并且要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政务处分法》的制度设计,使违法的公职人员在经济等利益方面付出相应的代价,使之得不偿失,从而推动其不想违法。

政务处分决定应当得到切实执行。“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政务处分法》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政务处分决定实施的制度。比如,规定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及其所在机关、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存入被处分人的个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人事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法定期限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在《政务处分法》施行过程中,各级监察机关要增强政治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强对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等行为依法给予处理,防止“打白条”,使法律要求真正落地生根,确保政务处分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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