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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系列解读之八|规范开展政务处分工作 依法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利
发布时间: 2020-07-16 15:13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2020年第13期 浏览次数:

政务处分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薪酬待遇等,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政务处分法》是规范开展政务处分工作的法律依据,通篇贯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强化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治观念、程序意识,着力推进政务处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依法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利。

一是将对公职人员的权利保障放在突出位置。《政务处分法》第四条规定了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对依法开展政务处分工作、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利提出了总体要求。第六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第十六条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这些条文体现的制度精神就是对公职人员合法权利的保护,有利于保障和激发公职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免除其后顾之忧。

二是着眼于规范和约束政务处分权。《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规定了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和情形,对各类公职人员设置了统一的处分规则和处分情形,避免由于处分依据和适用规则不统一导致处分畸轻畸重。同时,在附则中授权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实际对特定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以适应不同领域处分工作的特点。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政务处分程序,与《监察法》第五章监察程序有关内容相衔接,形成制度合力,推动政务处分工作各环节依法有序开展,确保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特别是细化政务处分工作有关程序要求,确保政务处分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保障被处分人合法权利。比如,第四十三条规定,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必须依法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申辩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政务处分种类和依据、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等事项,并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充分保障被处分人知情权,切实做到公开、公正。

三是注重不适当、不正确政务处分的纠正。有错必纠是执纪执法的一贯要求。《政务处分法》第五章专门规定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内容,强调监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政务处分决定应及时予以纠正,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复审复核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等,保障被处分人复审复核权。同时,明确政务处分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整或者恢复被处分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等等。

四是坚持对监察机关依法履职的高标准和严要求。“打铁必须自身硬”。《政务处分法》贯穿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的要求,第六章还专门规定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特别是,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对被调查人进行逼供、诱供等行为,或者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采取调查措施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这对于监察机关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实施政务处分,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意义重大。

《政务处分法》坚持对公职人员严管厚爱,在从严要求的同时,又彰显法治理念,切实将政务处分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为公职人员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监察机关开展政务处分工作,既要严格执法、增强制度刚性,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又要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民法典》等法律关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要求,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树立法律意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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