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纪委区监委规章制度汇编
目 录
一、会议制度
1. 秀洲区纪委区监委会议议事规则
2. 秀洲区纪委区监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3. 问题线索处置会议
二、办文办会制度
1. 会议承办和会议室管理制度
2. 文件签发制度
3. 公文流转制度
4. 党内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制度
三、财务管理制度
1. 预算编制
2. 审批程序
3. 资金支出
4. 会议费管理
5. 接待费管理
6. 办案经费管理
7. 差旅费管理(说明)
四、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度
1. 公务租车和自驾管理
2. 审查调查用车管理
3. 区纪委区监委机关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4. 资产使用与管理
5. 办案物品采购管理
6. 秀洲区纪委区监委“走读式”谈话就餐保障实施细则
7. 上交礼品礼金管理
8. 公章使用管理
9. 文件和材料印制管理
10. 电脑维护与维修服务
五、安全与保密制度
1. 涉密载体、会议(活动)管理
2. 区纪委区监委机关“浙政钉”平台暂行管理办法
3. 区纪委区监委涉案物品存放管理实施细则
4. 秀洲区纪委区监委网络安全、舆情事件应急预案
5.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的办法(试行)
六、附则
一、会议制度
秀洲区纪委区监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区纪委区监委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提高议事决策和会议组织质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规定,参照上级有关工作规则,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纪委区监委议事决策和组织会议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严格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要求,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科学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少数服从多数。要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加强领导班子内部团结,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 议事决策类会议规则
第一节 区纪委全会
第三条 区纪委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简称全会)的方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传达学习中央全会、中央纪委全会、省委全会、省纪委全会、市委全会、市纪委全会、区委全会精神,以及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纪委和区委工作部署,区党代会和区委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听取和审议区纪委常委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区纪委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
(四)讨论和决定全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五)按照权限审议区纪委规范性文件。
(六)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区纪委委员(非市管及以上干部)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七)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全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区纪委常委会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二以上区纪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区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全会可召开扩大会议,请不是区纪委委员的区监委委员、镇级纪委书记、区委巡察机构负责人、区纪委派驻(出)机构和区纪委各室负责人列席会议,视情还可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全会工作报告和形成的全会决议在有关媒体公布。
第二节 区纪委常委会会议
第七条 区纪委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区委决策部署,以及区纪委全会的决定和部署,向全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区委重要会议、文件及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研究全区纪检监察系统贯彻落实措施。讨论向区党代会的工作报告,研究向市纪委和区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区纪委全体会议,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四)按照权限审议代区委起草的重要文稿以及区纪委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以区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
(六)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七)决定给予区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报区委批准后,按照规定报市纪委备案或者批准,待召开区纪委全会时予以追认。
(八)研究讨论全区纪检系统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有关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干部任免事项。
(九)研究决定应当由区纪委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由区纪委书记确定召开,原则上每半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出席人员为区纪委常委,不是区纪委常委的区监委委员和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干部室主要负责人列席干部人事议题,宣传教育调研室主要负责人列席除干部人事、案件以外议题,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列席案件议题,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议题汇报单位根据需要提出建议,通过办公室报区纪委书记审定。
根据工作需要,区纪委常委会可召开扩大会议,常委会扩大会议参加人员由区纪委书记确定。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原则上由区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有半数以上区纪委常委到会方可召开。审议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区纪委常委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一条 区纪委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通过书面形式表达。干部任免事项决定,会后应向未参加会议的区纪委常委通报。
第十二条 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应当进行表决。涉及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区纪委常委半数的为通过。
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涉及出席、列席人员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提交区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在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由相关室办报办公室,办公室汇总议题报请区纪委书记审定。议题所涉内容事先应当作充分沟通、作好准备,议题不成熟不提交讨论。要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等,作为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第一议题”,并及时传达学习研究、推动落实。
第十四条 提请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的文件、文稿,经区纪委书记审阅后,应当在会前至少1天提供参会人员阅知(人事、案件文书材料会上印送)。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记录并存档,决定事项应当编发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区纪委书记签发,或由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签发。
第十六条 区纪委常委应当支持区纪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监督检查,保证区纪委常委会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三节 区纪委书记专题会议
第十七条 区纪委书记专题会议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酝酿沟通,提出工作指导意见,重在统一思想、达成共识,不代替区纪委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主要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区委重要会议、文件及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酝酿需要提请区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三)集体会商研究问题线索、党纪政务立案、留置措施使用事宜。
(四)其他需要区纪委书记专题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
第十八条 书记专题会议出席人员为区纪委书记、副书记,根据议题,分管办公室或分管案管工作、分管承办部门常委(委员)参加,列席会议人员由区纪委书记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第十九条 书记专题会议由区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
第二十条 区纪委书记专题会议酝酿的事项和形成的意见,做好记录,形成会议备忘或会商意见,除集体会商研究问题线索、党纪政务立案、留置措施使用事宜外不编发会议纪要。
第三章 党内政治生活类会议规则
第一节 区纪委常委会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 区纪委常委会民主生活会应严格按照《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要求组织召开,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规定和上级党委、纪委和区委有关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部署,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查找班子和个人自身存在问题,深入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进一步增进班子团结、改进工作作风。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民主生活会出席人员为区纪委常委,不是区纪委常委的区监委委员根据要求参加,办公室、干部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民主生活会由区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年召开1次,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专门召开,及时剖析整改。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会前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及时向市纪委和区委报送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民主生活会主题一般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或者由领导班子根据自身建设实际确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二十六条 区纪委常委要严格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除参加区纪委常委会民主生活会外,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二节 区纪委常委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
第二十七条 区纪委常委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要求组织召开,主要任务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出席人员为区纪委常委,不是区纪委常委的区监委委员列席会议。根据学习需要,可以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学习计划,通过集体学习研讨、个人自学、专题调研等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集体学习研讨每季度不少于1次,由区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区纪委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可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
第四章 工作部署类会议规则
第一节 区纪检监察工作会议
第三十条 区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对纪检监察系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和区委的重大决策作出部署,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区委重要会议、文件及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部署纪检监察系统的贯彻落实措施。
(二)部署需区纪检监察系统贯彻落实的阶段性或专题性重点工作。
(三)其他需要区纪检监察工作会议部署推进的重点工作、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参会人员为区纪委常委、区监委委员,区纪检监察系统涉及的单位(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区纪委书记意见,视情确定具体参会人员范围。
第三十二条 会议由区纪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一般每季度末召开一次,可统筹纪检监察系统其他会议一并召开,会议由区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主持。
第二节 区纪委区监委全体干部会议
第三十三条 区纪委区监委全体干部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区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部署区纪委区监委机关贯彻落实措施。
(二)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开展理论学习,动员部署专题活动。
(三)其他需召开区纪委全体干部会议部署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会议参会人员为区纪委常委、区监委委员、委机关各室、派驻机构全体干部和区委巡察机构干部。民主推荐干部的会议,视推荐对象确定参会人员范围。
第三十五条 会议由区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区纪委区监委办公室商有关室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纪委、区监委规章制度汇编》(秀洲纪办发〔2020〕2号)中规定的会议制度同时作废。
秀洲区纪委区监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
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加强对区纪委区监委领导班子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高权力运行集体决策的制度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条 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是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常委(委员)对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常委(委员)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
(二)群众路线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群众路线,把决策过程作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实践,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要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倾听民意,反映民愿,集中民智,凝聚民力,确保决策为广大群众谋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全面追责原则。根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追究决策责任。既要追责主要领导无视程序规定、擅权专断搞“一言堂”等,又要反对分管或其他班子机械教条、避难避责、贻误发展,更要坚决依纪依法处理领导干部在重大决策中以权谋私、利益输送、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
(五)鼓励担当原则。集体决策要体现规范用权和鼓励担当相统一,要包容改革、宽容失误,在推进工作事业中出于公心、未谋私利,出现工作失误,造成一定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六)保密纪律原则。对于未通过的和限定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参会同志发言意见、会议相关资料等不得擅自传播和外流。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应当由区纪委区监委领导班子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法律规定以及上级组织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党建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涉及群众、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
(四)机制、体制、制度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所属资产、资金等管理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等;
(六)涉及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安排部署、重要案件的处理等重大问题;
(八)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与废止;
(九)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本单位直接管理干部的职务调整及有关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委领导班子的分工及调整;
(二)干部的提名、推荐、任免、奖惩和人员录用、调动、调整、解聘、推选等事项;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候选人的推荐;
(四)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本单位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及资金安排;
(三)重大采购项目安排,经区纪委区监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为大额标的的物资(服务)采购项目;
(四)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考察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五)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是指应由区纪委区监委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调度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委机关年度预(决)算编制情况和预算执行(调整)情况报告,项目资金和政策性补助资金的申报、分配及拨付调整情况;
(二)重大的经营性、公共性项目资金使用;
(三)开设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情况;
(四)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以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三重一大”事项具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酝酿准备
1. 广泛征求意见。应深入调查了解拟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依法科学分析、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方案制定中,应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论证,开展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实行听证或公示等制度。
2. 充分沟通协商。委班子领导之间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 按照程序提议。常委(委员)提议事项,经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提议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 做好相关准备。议题相关材料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5. 决策前专题学习。重点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上级重要决策、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各领域工作指导性意见,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学习可专题召开,也可在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相关重大决策时一并安排。
(二)集体决策
1. 会议由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召集并主持,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副主任)主持。
2. 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常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凡讨论干部人事、案件审理议题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
3. 对需表决的讨论事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要逐个征求与会常委(委员)意见。与会常委(委员)应当逐项表决,并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或缓议的意见,说明理由,主持人应末位表态发言。会议表决事项需经应到会常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因故未到会的常委(委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但不计入票数。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交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行表决决定。
4.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决定。
5. 会议议题涉及常委(委员)本人或其近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6. 区纪委区监委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但无表决权。
7. 会议记录应由专人负责,会议涉及的事项、过程、意见、结论及参加人员等内容,应真实、完整记录并存档。
(三)执行决策
1. “三重一大”事项经区纪委区监委领导班子决策后,由常委(委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区纪委常委会明确一名常委(委员)牵头负责。
2. 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坚决执行。
3.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区纪委区监委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区纪委区监委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区纪委区监委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根据规定须保密外,应每季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三)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四)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五)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七)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十一条 对在改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中,经过集体决策程序并有会议记录,有利于改革创新,符合秀洲区纪委区监委发展的总体趋势和整体利益的,按照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容错免责。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持保留意见的,应当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嘉兴市秀洲区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以上级规定为准。
问题线索处置会议
问题线索处置会议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临时召集。会议主要研究相关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镇级纪委、国企纪委等拟了结的线索处置情况等。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和分管案管的常委(委员)全程参加会议,相关分管常委(委员)、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镇级纪委书记、国企纪委书记参加本单位线索处置环节的会议。
二、办文办会制度
(一)会议承办和会议室管理
1. 以区纪委区监委名义召开的会议以及委主要领导交办的会议事项由办公室承办。
2. 各室(组、办)和委机关党总支(各党支部)牵头召开的条线会议(含学习),由上述牵头单位自行做好会议室联系、参会人员通知、卫生保障和相关材料准备等会务保障工作。涉及全区性业务会议,办公室配合相关室(办、组)做好会务保障。
3. 一般性工作会议优先使用委机关会议室。需租用区会展中心会议室或使用委机关会议室的,需向办公室报备。租用区会展中心会议室的,次日将会议通知和会议签到表送至办公室,作费用结算凭证。
(二)文件签发制度
1. 各室一般性文件(非案件类)由室起草后,经室负责人、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办公室主任核稿,分管副书记签发,办公室发文员最后明确发文字号、实施发文;起草并呈区委下发的文件,以及经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讨论通过、以纪委(监委)名义上报的文件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签。便签、明传电报、交办单等按流程,由分管副书记审核后下发。
2. 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文件、明传电报、便签由纪检监察组办公室起草,相关副组长审核,组长签发。
3. 以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文件,由巡察办起草,巡察办主任、分管巡察办的副书记审核,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发;以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文件、便签、明传电报、交办单等按流程,由巡察办主任签发。
(三)公文流转制度
1. 委机关和区委巡察办的收文、发文统一纳入到办公室。各室(办、组)从上级业务条线收到的文件通知,应及时提交办公室。
2. 书面会议材料如党政信息网上未发布的,由参会同志提交办公室统一流转。
(四)党内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制度
1. 委机关、区委巡察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重要文件,须实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制。
2. 各制文室(办、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一定文件格式(需提交备案报告和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具体见纪委便签〔2019〕119号;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报送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初审后统一报送至区委办公室。
三、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浙委发〔2014〕13号)、《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7〕2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行〔2018〕18号)、《嘉兴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嘉委办发〔2015〕12号)、《秀洲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补充规定的通知》(秀洲财执行〔2016〕319号)、《秀洲区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秀洲财执行〔2014〕22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
(一)预算编制
办公室负责常规预算编制,各条线专项工作预算由各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区委巡察办编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汇总,经分管财务的副书记预审后,提交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专题会、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讨论,最后按程序报送区财政局。
(二)审批程序
各类发票由经手人注明用途、知情人证明后,先交财务人员预审,再提交办公室主任、分管财务工作的常委(委员)、副书记逐级签批。
(三)资金支出
单笔支出在5000元(含)至2万元的费用需经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按审批流程支付;2万元(含)以上费用支出需经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按审批流程支付。支付方式严格落实上级要求,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对外支付,相关款项直接转账到收款人。
(四)会议费管理
召开(举办)全区性及以上的会议(活动),如涉及用餐的,由承办会议(活动)的室(办、组)提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会议经费预算审批表》,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审批。会议费标准按区财政局有关要求执行。会议结束并结算后,凭费用票据和《会议经费预算审批表》、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单,按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审批后,交由财务人员报销。
(五)接待费管理
接待上级部门和其他省、市、县人员,如涉及用餐的,由接待的室(办、组)出具接待公函,根据相关规定填写审批表,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审批后实施。接待费标准按区财政局有关要求执行。
(六)办案经费管理
对办案点人员食宿等经费支出,由案管室定期与市反腐败教育基地对接,原则上每季度结算,按财务审批流程报批后,由办公室财务转账至市反腐败教育基地指定账户;对涉及特勤保障人员的经费支出,按案件进度需要,由案管室定期核准、结算,按财务审批流程报批后,由办公室财务以转账形式直接发放到指定账户(案管室对接提供)。
(七)差旅费管理(说明)
根据《嘉兴市秀洲区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秀洲财执行〔2017〕445号)等文件规定,将公务出差差旅费报销作如下说明:
1.审批和报销
公务出差事前做好审批,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并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出差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2.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报销标准不超过100元/天。
3.公杂费和交通补助
出差人员公杂费包干使用,报销标准:80元/天,若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例如没有汽车、火车、飞机票等,采用了租车、公务车、自驾等方式的)的,减半报销。具体如下:
(1)嘉兴五县:若使用公共交通出行的,公杂80元/
天,若不使用,公杂40元/天。
自驾,补助60元/天,公杂40元/天。
(2)嘉兴五县以外浙江省内:若使用公共交通出行的,
公杂80元/天,若不使用,公杂40元/天。自驾到嘉兴大市以外从事公务活动的,应填写秀洲区行政事业单位自驾交通工具市外出差审批表(见附件),经分管副书记同意后,按车给予补助,标准(含过桥过路费)为:杭州、湖州260元;宁波、绍兴520元;金华、舟山780元;台州1040元;温州、衢州、丽水1300元。
(3)浙江省外:若使用公共交通出行的,公杂80元/
天,若不使用,公杂40元/天。自驾没有补助。
4.城市间交通费(详见具体文件)
5.住宿费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一般2人一间,住标准间。(详见具体文件)
四、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度
由委办公室牵头,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办公室、区委巡察办综合科室主动配合,共同做好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公务租车和自驾管理
1. 委机关、区委巡察机构集中行动需租用车辆的,原则上提前2天向办公室提出用车需求,并填报“行政事业单位租用交通工具市外出差审批表”等申请表格,经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租用车辆。其他因公出差等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倡导低碳出行;有特殊情况的,视情报批处理。
2. 严格执行《秀洲区纪委、区监委关于公务用车改革有关事项的规定》(〔2018〕133号)。自驾到市本级各镇(含市反腐败教育基地)从事公务活动的,或者从市反腐败教育基地外出从事公务活动的,按每车每个往返30元给予补助,每季末结算。公务自驾补助按照本汇编差旅费报销(说明)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查调查用车管理
1. 审查调查用车主要指:审查调查期间谈话询问用车,“走读式”谈话用车,调查取证,赴省、市纪委汇报案情,赴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送达纪检监察文书等审查调查工作中的车辆使用。正风肃纪、巡察等其他临时用车以及处置突发情况用车,在优先保障审查调查用车的前提下视情报批。
2.对在办案点保障的车辆,由驻点常委(委员)负责该车辆的派遣审批和驾驶员管理。对在委机关保障的车辆,由办公室负责该车辆的派遣审批和日常管理。审查调查用车(含驾驶员)的值班表由案管室牵头排定,并抄告办公室、办案点安全员(内勤员)。
3. 委机关涉及审查调查方面需用车的,用车人先联系办公室车辆分管人员确认信息,后通过钉钉报批手续(用车人填报信息→办公室分管人员审批→抄送派出驾驶员);涉及其他用车需求且确认有车用的,须通过钉钉经办公室分管人员审核、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审批。办案点用车也要通过钉钉等形式审批留痕。
(三)区纪委区监委机关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委机关采购管理工作,强化内控机制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以及分散采购限额以上部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执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按区财政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条 分散采购限额以下部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采购按下列标准实施:
1.预算在5000元(不含)以下货物类、服务类等项目,承办单位经条线分管领导同意后,可直接采购。
2.预算在5000元(含)以上2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等项目,承办单位经区纪委书记专题会审议通过可直接采购。
3.预算在2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经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可直接采购。
4.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为5万元(含)以上30万元(含)以下,工程类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5万(含)以上6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采取项目比价(不少于3家)或直接发包的方式实施。具体由承办单位报请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实施并确定采购方式后,由采购小组研究确定采购单位,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操作。
直接发包,即采购单位直接选定承包人,与其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合同。适用范围:①上级单位有明确意见的;②因业务需要,已持续多年,后续仍需其提供技术保障和服务的;③涉及保密工作需要的;④区纪委常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委机关成立采购工作小组,由分管办公室的常委或委员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干部室、党风室、案管室、区委巡察办科室负责人等任组员。采购工作小组在区纪委常委会领导下,做好采购方式会商、采购对象初定、采购流程监督、采购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货物类、服务类等采购一般通过“政采云”平台“网上超市”比价、询价采购,坚持“质量与价格”并重原则,厉行节约。
第五条 对于经常性使用的消耗品或特殊用品,由办公室汇总提出全年计划、委机关采购工作小组会商提出建议供应商,经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专题会或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无特殊情况,供应商的选择原则上每两年确定一次。
第六条 加强采购验收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实行双人签收。对5万元(含)以上货物、服务类采购完成和工程类竣工后,采购部门应向委机关采购小组报告,采购工作小组视情组织验收。采购单位在验收完成后,应将采购书面资料整理成档,做好备查,同时做好后续款项支付工作。
(四)资产使用与管理
1.办公电脑、打印机等固定资产实行“定人跟人制”,由办公室编号登记、全程管理;录音笔、移动硬盘、U盘等电子类办公用品领取使用,实行签字备案制。
2.台式电脑、手提电脑、照相机、录音笔等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或价格较高的办公用品,使用人离开本单位或本岗位的,要根据要求及时做好移交,并配合办公室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3.台式办公电脑使用6年(含)以上,且不能正常有效使用的,可以申请新配电脑;其他电子类产品视情参照。
4.对纳入委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根据使用年限、实际状态以及相关规定,严格报废处置;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由办公室牵头,列出报废清单,规范工作流程,实行2人协办制,处置情况向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专题会报告。
(五)办案物品采购管理
1.留置进点前的集中物品采购,由案管室会同相关纪检监察室提出需求,报办公室分管人员审核备案,办公室协同案管室2人(含)以上共同做好物品集中采购。
2.办案点根据实际需求,设置1-2个内勤员(安全员)。日常物品的采购,原则上每周组织一次,由案管室和内勤员2人(含)以上参加,签收单实行“双签字”,采购物品一般每月结算。
3.对临时应急情况下的物品需求以及不易储存的物品,由内勤员报办公室分管人员同意后,实行办案点室负责人和内勤员“双签字”记账式购买,一般每月结算。
(六)秀洲区纪委区监委“走读式”谈话就餐保障实施细则
为全面保障区纪委区监委“走读式”谈话工作,加强后勤管理和服务,现就“走读式”谈话就餐保障规定如下:
保障对象。区纪委区监委组织开展“走读式”谈话的工作人员和被谈话对象。镇级纪委等单位在区“走读式”谈话点开展谈话工作、且需用餐的,经报备案管室同意也纳入保障。
1.餐食标别。按照便利、安全、丰富原则,落实一般就餐每人每餐30元标准。负责提供就餐保障的餐饮单位为:金小悦(套餐)、五芳斋(饭、面、粽子、馄饨、烧卖等)、老娘舅(套餐)、勇芬饭店(套餐)和区政府、区住建局食堂(住建点中午有保障)。名单内容见附件,具体以餐饮单位菜谱为准。
2.就餐方式。①“走读式”谈话就餐一般为快餐式,根据需要,工作人员也可食堂就餐等。②组织谈话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指定专人统计人数、上报份数,原则上用中餐的于上午11点前、用晚餐的于下午5点前,将情况(具体人员名单通过钉钉)报至案管室当班干部(或案管室指定人员处);临时紧急情况的,一般提前20分钟联系。③叫餐时,组织谈话单位根据工作人员和被谈话对象需要,按照提供的就餐标准、餐饮单位等,提出餐品类型、到餐时间等需求;一般一次就餐以同一家餐饮单位保障为宜。
3.安全保障。组织谈话单位、案管室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走读式”谈话工作人员以及被谈话对象就餐安全工作。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做好与餐饮保障单位的对接,提出工作意见。
4.其他事项。①“走读式”谈话人员落实就餐保障的,按有关财务规定不重复报销其他保障经费。②案管室做好日常就餐人员核对,办公室按程序做好审核、报批,以及与餐饮保障单位的结算。③案管室、办公室牵头,定期征求就餐保障的意见建议,完善工作,提升服务。④组织谈话单位的工作人员做好就餐后的基本卫生工作。
本细则规定由委机关办公室、案管室负责解释;与上级有关制度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七)上交礼品礼金管理
1. 严格执行浙纪发〔2020〕1号文件精神,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当面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或其他各类违反规定的礼品礼金。因各类原因未能拒收的:由本人将礼品礼金交办公室,双方当面填写《礼品礼金登记上交表》,一式三份;对愿意接受折价处理的,按要求当面办理;对上交的现金,原则上先自行交于区廉政账户,再以凭证报办公室;上交的礼品礼金集中保管。
2. 对一般的鲜活产品、食品、烟酒等副食品、保健品等不宜长期放置的物品,以及具有办公用途的物品,由办公室会同干部室提出建议,按规定用于慰问、捐助活动等;名贵的经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他单件价值2000元以上以及无法确认价值的物品,列出清单,一式三份,逐一拍照,由办公室协同干部室2人(含)以上定期移交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对消费卡、有价证券等,由办公室协同干部室2人(含)以上到发卡(券)机构兑现。对涉及上交的礼金,以及单位自行处置礼品礼金所得款,由办公室统一交至区廉政账户。
3. 办公室收到的礼品礼金情况抄送干部室。干部室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每年11月底前,办公室将年度礼品礼金上交和处置情况向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报告,情况报备党风政风监督室。相关情况视情上报市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
(八)公章使用管理
1. 区纪委区监委及纪委监委办公室公章由办公室保管;各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区委巡察机构公章由各室、各纪检监察组办公室、区委巡察办保管。
2. 除领导已签批的公文用章无需审批外,其它用章事项必须按级报告审批,其中区纪委区监委公章使用向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报告;各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区委巡察机构公章使用由各室、纪检监察组、巡察办负责人同意。
3. 公章使用必须进行登记。公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单位,确需带出使用的,必须向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报告,并履行出借手续。
(九)文件和材料印制管理
除保密文件材料外的印刷,由各室(办、组)按规定自行操作。在区机关文印中心办理的,经办人必须一事一签;需在区机关文印中心外的其它定点印刷机构印刷的,应向办公室报备。文印费由办公室定期结算。
(十)电脑维护与维修服务
各室(办、组)需电脑维护(维修)、更新打印耗材时,提前向办公室(纪检监察组办公室、巡察办综合科室)提出。维护(维修)或更新打印耗材完成后,当事人在单子签字确认。办公室定期结算费用。
五、安全与保密
(一)涉密载体、会议(活动)管理
1. 在传送、拷贝文件资料方面,涉密资料只能通过专业“红盘”拷贝传送(纪委办公室专人操作)或专人传递;内部资料(工作秘密)一般用专用优盘拷贝传送或密封包装传递,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工作秘密;一般工作资料通过浙政钉、OA系统传送。涉密材料严禁私自复印保存,内部材料一般在委机关自行复印。在外印制材料或宣传用品要严格审核把关,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2. 除纪委办公室专人专柜保管涉密文件外,其他室(办、组)不留存涉密文件资料。文件资料特别是内部资料(工作秘密)要严格保管,做到用时取出、人走入柜上锁。借阅、复制、汇编工作秘密或者携带工作秘密载体外出,应当履行审批登记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携带工作秘密载体出境。
3. 各办公室要加强安全管理,人员离开时关门上锁,存放内部资料、印章等重要物品的柜子、抽屉等要上锁,落实专人保管。严禁无关人员逗留,严禁单独置留访客。信访人员、被询问人员等要在专门的接待室接待。涉密设备或储存内部资料(工作秘密)设备载体需维修的,由办公室联系专人,并加强现场监管。
4. 参加涉密会议、活动应当认真执行保密纪律和保密要求。
5. 不得擅自委托其他人员代替参加会议;不得擅自录音、拍照、摄像;不得携带手机或其他无线设备进入会议、活动场所,不得使用无线键盘、无线网卡等无线设备或装置。
6. 涉密会议、活动发放的涉密载体应当妥善管理,注明“会后收回”或不允许由会议代表带回单位的载体,在会议结束时,要主动交还会议文件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摘抄、复印、复制;允许带回单位的载体,回单位后要立即交办公室登记,个人不得留存。携带涉密载体返回单位途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涉密载体管理规定,不得办理无关事项,以防丢失。
7.委保密有关要求按照委保密制度执行。
(二)区纪委区监委机关“浙政钉”平台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委机关“浙政钉”平台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浙政钉”为在线沟通、业务协同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第三条 委机关“浙政钉”平台管理工作接受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办公室牵头负责委机关的组织架构和“浙政钉”通讯录维护工作。
第二章 人员及应用管理
第四条 “浙政钉”采用实名制管理,人员加入、信息修改、注销等操作由委机关系统管理员统一审核、执行。与政务活动无关人员原则上不得加入。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委机关通讯录的更新和维护,确保本单位在岗在编人员全部注册并激活使用。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干部室协助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如遇到人员调动,及时与调入部门联系,调整人员信息。
第六条 委机关系统管理员应及时对区主管部门下发的频繁查询人员信息等高危操作清单进行核查,降低应用风险。
第七条 人员加入“浙政钉”后,应积极接收工作消息,对涉及的内容及时处理并落实。
第八条 “浙政钉”内办公电话、短信通知、工作通知、电话会议、视频直播等功能仅限工作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于与工作无关的用途。
第三章 群组管理
第九条 各室(组、办)因工作需要建立工作群,应向办公室报备,报备内容包括群主、成员情况、群工作内容及活跃周期等信息。工作群主要用于安排部署工作、发布重要信息、通报工作进展、开展互动交流。
第十条 按照“谁建群谁负责”的原则,群主对群进行日常维护和群内秩序维持等工作的全周期管理,对群内交流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及时调整群员权限,提醒已调离岗位或者不从事该项工作群成员及时做好工作交接和退群工作,若提醒后不退群的,由群主将其移除。
第十一条 群成员自觉遵守“浙政钉”工作群管理要求,规范群内发言,及时查看完成群内的指令任务;在调离岗位或者不从事该项工作后一周内自觉退群。
第十二条 因阶段性工作而建立的工作群,在工作结束后及时解散。原则上一个月内无消息的群需解散,如确需保留的,由群主保持群定期活跃。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严禁在“浙政钉”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及内部敏感信息。使用人员应增强安全保密观念,在利用“浙政钉”开展沟通交流时须开启加密功能,不得通过复制、截屏、转发等手段扩散不宜外传的信息。
第十四条 “浙政钉”组织架构信息属于受控信息,未经审批,严禁扩散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
第十五条 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本人账号密码信息,保障移动终端安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配合做好账号冻结并排查是否存在信息泄露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委机关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工作微信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区纪委区监委涉案物品存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涉案物品存放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概念】本细则所称的涉案物品,是指可以证明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和违纪违法犯罪所得的物品。
第三条 【明晰职责要求】办公室对查封、扣押(暂扣、封存)的全部涉案物品进行统一管理,会同做好出入库台账登记,并指定专门的涉案物品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事宜。办案部门对涉案物品进行分案、分类,做好一案一账,物品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对象姓名等,确保入库物品登记、标注全覆盖。
第四条 【保管场所】委机关设立专门的涉案物品保管场所,配置必要的储物、除湿调温、消防、安全门禁等设备,定期对场所进行检查。进入库房,应不少于2人,其中一名为管理人员。
第五条 【移交】办案人员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物品后,应在30日内移交入库,并提交《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等文书复印件,填写《涉案物品出入库管理台账》(附件3)。
第六条 【接收】管理人员对办案人员移交的涉案物品,应当对照《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等文书,当场查验核对,与办案人员共同在登记台账上签名确认。对于缺少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中必要事项记载不全的,办案人员应当补齐。
第七条 【调用】因讯问、鉴定、辨认、拍摄警示教育片等需要,经办案部门和涉案物品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相关人员可以向办公室申请调用涉案物品。
管理人员应当在专用的登记册上(附件4)登记调用人、调用时间、调用事由、调用的涉案物品状况等事项,并由办案人员和管理人员共同签名确认。
第八条 【归还】调用人员归还财物时,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检查、核对,重新进行封存。对于有损毁、减少、调换、灭失等情况的,管理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报告办案部门和涉案物品管理部门分管领导。
调用人员未按登记的调用时间归还涉案物品的,管理人员应当报告调用部门负责人和涉案物品管理部门负责人,调用部门负责人应该责令办案人员立即归还涉案物品;对于确实需要继续调用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
第九条 【解除查封】对经查明与案件无关或者不需要继续查封、扣押(暂扣、封存)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返还。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将解除查封、扣押的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交管理人员备案。
涉案物品返还,应当由办案人员和管理人员共同参与。领取人应当是涉案物品的合法权利人或委托人,其他人员不得代领。
涉案物品需要移交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参照前两款要求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区纪委区监委办公室商办案部门负责解释。上级纪委监委有新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秀洲区纪委区监委网络安全、舆情事件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区纪委区监委网络安全、舆情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网络安全、舆情事件能力,预防和减少相应损失和危害,特制定区纪委区监委网络安全、舆情事件应急预案。
1.适用范围及分级
本预案所指网络安全事件是指由于人为原因、软硬件缺陷和故障、自然灾害等,对网络和信息系统或者其中的数据造成危害,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事件分为三级:重大网络安全事件、较大网络安全事件、一般网络安全事件(详见附件5)。
本预案所指的舆情事件,是指发生和影响范围较大,可能或已经对单位形象、声誉产生负面和消极影响的事件。事件分为三级:重大舆情事件、较大舆情事件、一般舆情事件(详见附件6)。
2.工作机构与职责
成立区纪委区监委网络安全和舆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委机关分管信息技术保障、宣传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分管常委(委员)为副组长,委各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区委巡察办相关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设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常委(委员)兼任,副主任为办公室、宣传教育调研室、案件监督管理室(信息技术保障室)负责人,统筹协调做好委机关网络安全、舆情事件应对工作,业务工作受区委网信委及办公室的领导。委机关办公室、宣传教育调研室、案件监督管理室(信息技术保障室)做好本单位网络、信息系统和舆情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负责接收省委、市委、区委和上级纪委网信办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网络安全、舆情事件情报信息;组织指导本单位网络安全、舆情事件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做好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等。
3.预警与应急处置
(1)预警与应急处置分级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级分为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Ⅰ级、Ⅱ级、Ⅲ级表示,分别对应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较大和一般网络安全事件。舆情事件应急处置等级分为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Ⅰ级、Ⅱ级、Ⅲ级表示,分别对应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舆情事件、较大舆情事件、一般舆情事件。
(2)预警与应急处置研判发布
委机关网络安全、舆情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监测信息的收集、研判,并将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网络安全、舆情事件的信息及时上报区委网信办,根据事态发展启动相应等级响应。
(3)预警与应急处置响应
启动Ⅰ级响应的,委机关配合区开展应急处置或准备、风险评估和控制工作,委机关网络安全应急组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启动Ⅱ级响应的,根据需要,相关应急处置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开展应急处置或准备、风险评估和控制工作。启动Ⅲ级响应的,根据需要,相关应急处置人员开展应急处置或准备、风险评估和控制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结束响应,并及时妥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重要信息及时、逐级上报。
4.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
(1)应急处置
网络安全、舆情事件发生后,要严格落实“三个一”工作机制,落实“一分钟应急响应”,实施“一小时应急处置”。有关应急处置组要对事件情况认真组织研判,注意保存证据,对一般网络安全、舆情事件要求“一日内完成整改”;对较大及以上网络安全、舆情事件要及时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和处置进度(详见附件7)。
(2)调查评估
重大、较大网络安全和舆情事件,由相关应急组配合区网安应急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一般网络安全、舆情事件由委机关自行组织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工作按区要求执行,总结调查报告及时上报上级纪委监委、区委网信办等。
5.预防与保障措施
(1)强化责任落实
委机关各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区委巡察办要强化网络安全、舆情工作责任制,履行好相应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网络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加强宣传培训
加强本单位自身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做好网络安全、舆情事件的监测预警、预防防护、应急处置、应急技术支援工作;相关职责单位要加强网络安全、舆情事件预防和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加强应急预案执行等培训,提高防范意识及技能。
6.有关说明
2020年印发的《秀洲区纪委区监委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秀洲纪办发〔2020〕6号)予以废止。
(五)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的办法(试行)
为加强全区纪检监察系统信息发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信息公开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上级纪委监委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1.适用单位
委机关各室(组办)适用,区委巡察机构参照适用。
2.信息发布内容
(1)宣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部暑要求、同级党委有关指示精神;
(2)开展纪法宣传教育,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相关法律情况;
(3)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以及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务处分情况;
(4)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等情况;
(5)巡察工作部署、整改及反馈情况;
(6)区镇两级加强纪检监察组织自身建设情况及纪检监察工作动态;
(7) 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发布的其它信息。
3.信息发布形式
(1)通过上级纪委监委、区纪委区监委“清廉秀洲”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发布;
(2)通过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重点新闻网站、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发布。
4.信息发布程序
(1)审查调查、党纪政务处分信息发布
涉及本级领导干部及上级纪委交办案件,需对外发布审查调查、党纪政务处分信息的,分别由案件主办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法规室)负责起草信息发布稿,按程序逐级报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上级纪委监委相关室报备后,由区纪委区监委宣传教育调研室报送市纪委市监委宣传部审核发布,区纪委区监委同步转发。其他干部审查调查、党纪政务处分信息需对外发布的, 分别由案件主办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法规室)负责起草信息发布稿, 并按程序逐级报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向上级纪委监委相关室报备后,宣传教育调研室在本级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并报送市纪委市监委宣传部决定是否在市级媒体发布。
(2)典型案例发布
本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典型案例需对外发布的,由区纪委区监委相关科室起草并逐级报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宣传教育调研室在本级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
(3)区委巡察部署、反馈、整改类情况发布
区委巡察办工作部署、反馈、整改类信息需对外发布的,由区委巡察办负责起草、审核信息发布稿,并按程序报区委巡察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宣传教育调研室在本级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市。
(4)委机关重要活动及工作动态发布
委机关召开重大会议、组织有关活动、工作动态等信息需要对外发布的,由承办单位提供信息发布稿,经分管委领导审批后,由宣传教育调研室在相应媒体上发布。
5.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
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要按照“谁上传、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发、谁负责”的要求,严禁出现错字、别字、漏字、多字或者不规范的词语,严禁错误使用标点符号,严禁语法错误、语句不通、表意不清,特别是政治名词必须规范运用。
(1)严格履行“三审”制度
按照政治立场鲜明、主题积极向上,内容真实、时效性强、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表述准确、逻辑严密的标准,严格履行初审、复审、终审三道程序,“三审”中任何两个环节的审核工作不能同时由同一个人担任。
初审环节。由拟稿科室干部负责信息初审,主要负责从专业角度对信息的审查,对选题、内容的审核,严格把好信息导向关、内容关、文字关。
复审环节。由拟稿科室负责人对信息进行复审,复审人对信息质量及初审情况提出复审意见,作出总体评价。复审内容包括信息所涉及的思想政治倾向、意识形态、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宗教领域,统计数据发布,党纪法规等方面内容。
终审环节。由拟稿科室分管领导负责信息终审,根据初审、复审意见,对信息的内容、导向、社会效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等方面进行审核。
(2)认真执行“三校”制度
按照用语规范、表述准确,格式规范、版面美观,认真严谨、差错率低的标准,由校对人员负责文字技术整理、各校次的质量监督检查,以及发布或出版前的信息通读,对校对质量负责。
一校环节。拟稿科室干部对信息进行通读校对,主要检查信息格式、内容安排、参考文献著录、文字等是否符合信息发布或出版要求,语言表述是否清晰明确,及时修改更正。
二校环节。拟稿科室负责人对一校后的信息进行通读校对,主要检查是否符合排版规范,检查段落安排、图表格式、公式排版等是否符合信息发布或出版要求。
三校环节。拟稿科室分管领导对二校后的信息进行复查校对,主要检查在一校、二校中可能遗漏的问题,包括信息格式、内容安排、发布(出版)规范、参考文献著录、语言表述、文字差错、段落安排等。
六、附则
1. 本汇编中所称的委机关,指区纪委区监委各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区委巡察机构,指区委巡察办、区委巡察组。
2. 本汇编中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委规章制度汇编中与本次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汇编规定的执行。汇编中如上级有新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