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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而又“清”|规范廉洁从政从业行为 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①
发布时间: 2022-05-27 16:33 来源:区纪委、区监委 浏览次数:

为认真学习贯彻省委、市委有关规范廉洁从政从业行为,进一步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意见,促进全区广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区纪委区监委结合上级文件精神推出“‘亲’而又‘清’”专栏,敬请关注。


典型案例 

张某,中共党员,县直机关原领导干部。

2014年至2018年间,张某因银行贷款资金调头、家庭购房等原因,多次无息、低息借用辖区内老板钱财,借款时间短则几天,长则数年,累计借用资金数十万元,用后均归还。张某还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2021年,张某被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降为科员)。


以案说纪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要始终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党员干部既要协助企业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又要与管理和服务对象划好“清”的红线和高压线,钱款、住房、车辆等财产性利益如果发生联系,难免会影响公务的公正执行。

《浙江省防止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规定》(试行)明确领导干部在参与民间借贷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借贷、担保、居间介绍等关系;

(二)向他人出借资金并收取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利息;

(三)将从他人、银行或其他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金融及相关业务的法人、组织处取得的资金转借他人赚取利差;

(四)以收取介绍费、中介费、有偿担保费等形式进行营利性活动;

(五)在他人出现支付困难情况下,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让他人对自己、近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违反法定顺序、比例优先清偿借款或提前清偿未到期借款;

(六)以近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实施上述(一)至(五)项行为;

(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或出借资金提供帮助;

(八)其他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的借贷、担保、居间介绍等行为。

同时,还规定: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数额虽然时间短但金额特别大,或者数额虽非巨大但持续时间长的等情况,应在当年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的“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中填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这里的借贷,除第一项是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之间的,其余各项中的借贷包括向亲属、同学、战友等借款,都属于需要报告的情形。


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负面清单 

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企业家交往中,应当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坚守底线、不碰红线。1.严禁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商(协)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2.严禁违规收受企业、商(协)会所送的礼金、消费卡等财物。3.严禁违规参加企业、商(协)会提供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4.严禁违规借用(占用)企业、商(协)会车辆等贵重财物或违规向企业推销各类产品物品。5.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上的影响从企业、商(协)会谋取私利,或将各种费用转嫁到企业、商(协)会。6.严禁无息或低息向企业或企业家借款、高息向企业或企业家放贷,以及其他违规担保、居间介绍等行为。7.严禁其他政商交往中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