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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而又“清”|规范廉洁从政从业行为 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②
发布时间: 2022-05-27 16:37 来源:区纪委、区监委 浏览次数:

典型案例 

钱某,中共党员,某镇机关干部。
2020年至2021年,钱某多次接受项目施工负责人吴某安排的宴请,餐后还被安排到KTV进行娱乐活动,其中应由其个人负担的消费5000余元均由吴某买单,钱某还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案发后,钱某能配合核实审查工作,认错态度较好,主动退缴违纪款。
2021年,钱某被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和撤职处分(撤为科员)。


以案说纪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违反廉洁纪律,接受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宴请、娱乐活动安排。

党纪处分条例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近10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上率下,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决心和毅力,坚持不懈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具体问题抓起,从月饼粽子、烟花爆竹、贺卡挂历等“小事小节”入手,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遏制“舌尖上的浪费”,整治“车轮上的腐败”,清理“超标办公用房”,纠正“会所里的歪风”,治理“指尖上的形式主义”,对歪风邪气露头就打,对顶风违纪严肃查处。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约70万件,党纪政务处分约60万人。但一些党员、干部仍管不住自己,违规吃喝玩乐问题改头换面,公开不吃暗地吃,不吃公款吃老板,严重影响党员干部形象,纪检监察机关将驰而不息狠刹吃喝歪风,对顶风违纪者,依纪依法严惩。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

1.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4.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5.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6.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7.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8.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