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周某,1965年10月生,浙江金华人,案发前任浙江某工程公司总经理助理。
2018年至2019年,周某任某工程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多次找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总师室主任许某(因受贿被判刑五年六个月),提出利用许某的职务便利,违规将相关工程交给其所在公司承接,并承诺事成之后会给许某好处。
2019年7月某日,周某为了感谢许某的帮助,在许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现金,除此之外,周某还有其他犯罪行为。
2021年11月26日,秀洲区法院以行贿罪等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以案说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比如装修、旅游费用等;行贿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谋取违法、违规、违反行业规范或者政策的利益,也包括在招投标、政府采购中违背公平原则,谋取竞争优势等。
受贿和行贿就像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反腐败“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在部署今年重点工作时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今年以来,各地纪委监委在查处受贿行为的同时,对行贿行为也坚决予以查处,进一步压缩“围猎”空间。
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健康成长是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讲正气、走正道”也是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殷切期望。所谓正气,乃天地之气、浩然之气、阳刚之气;所谓正道,乃光明之道、正确之道、正当之道。只有养天地之正气,才能走正道,才能行久远。讲正气、走正道的思想文化,深刻地浸润着中国的商业文明,“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以义取利,利济天下”“货真价实,童叟无欺”等,就是生动写照。历史一再证明,行“旁门”、走“左道”终将没落衰败,讲正气、走正道终能成就百年基业。
企业及企业家负面清单
企业及企业家在与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交往中要洁身自好、走正道,要做到“七个不”:
1.不赠送可能影响公职人员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
2.不提供可能影响公职人员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3.不违规安排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职人员到企业、商(协)会兼职任职。
4.不向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
5.不以不正当手段或途径影响干部选拔任用、公共决策及公正执行公务。
6.不在接待公职人员服务、调研、走访时,安排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7.不能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